雖然勞退新制在民國94年7月1日正式上路,但此並不代表勞退舊制就此消失,因為仍有部分勞工們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勞退新制與舊制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在於,新制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之,舊制則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辦理。
依據勞基法第53條規定,適用舊制的勞工得自請退休的情形有三: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因為勞退舊制採行「確定給付制」,也就是由雇主在平時提存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的名義專戶存儲,因此,上述勞基法規定得自請退休的「年資」,原則上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例外則是勞基法第20條則所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除此之外,還有無其它並非任職「同一事業單位」,但退休年資得予併計的情形呢?
答案是有的,最高法院在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的民事判決中提到:
按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
簡單來說,倘若「前」、「後」雇主有「實體同一性」時,本於誠信原則,退休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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