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加班,就有加班費?

在民國107110日甫三讀通過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中,對於加班時數、加班費計算及補休內容作了調整(修正內容可參考勞動部提供的修法對照表修法懶人包)姑且不論此次修法的功過,但大家聽過「加班申請制」這個在修法前即存在的議題嗎?

依勞基法的規定,一旦進入延長工時且勞工有繼續提供勞務之事實,即會涉及雇主應給付多少加班費的問題。實務上雇主為了釐清有無加班的必要及實際上的加班時數,因此發展出一套在工作規則中定加班必須事先申請的機制,以避免「加班的必要」與「加班的時數」發生爭議。

對於這樣的機制,我們的主管機關是秉持著正面的態度,這部分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60062674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03 02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24 條(民國 91 12 25 日版)

    旨:業單位於工作規則內明定勞工應事先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延長工時,若未經核准不列入延長工作時間且不計給加班費者,若無違反其他強制禁止規定者,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 
    旨:所詢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訂勞工加班應於事前申請核准,未經核准之加班不列入延長工作時間且不計給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明:一、復貴府 96 日府勞安字第 0960029968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該法所列標準加給之。復查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前經本會81  日臺(81)勞動字第 09906  號函釋在案。基上,雇主如為減少不必要之加班,採取防止措施,規定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准,應無不可。
三、本案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內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2 科)
    本:臺南縣政府 


法院的部分,也持類似的立場,可以看到下面這個法院的判決(高雄地院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依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23條規定:「本公司依第22條(指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如上所述,被告公司並未證明經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作時間】)辦理後,因工作需要加班時,加班人員應填寫『加班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交加班人員憑以加班」等語,有該工作規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且該工作規則業經被告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同意核備,有高雄市政府函附卷可按,且依證人甲○○所證,該工作規則業已置於公司內部網站,員工隨時可以查詢(見本院卷第154155頁言詞辯論筆錄),經核,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是否另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工作必要,此涉雇主之管理及需支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則雇主要求勞工需報備核准,合於情理。……

看完了以上的說明,想必多數有職場經驗的朋友們會有一個疑問,亦即,若雇主不願意讓勞工填寫加班申請單,卻又要求勞工加班,加班費要怎麼處理呢?很可惜,這個實務運作上多有爭議的問題,並沒有在這次的修法中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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