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搶加油站1萬重判8年!網驚:比酒駕殺人還重」、「…………屏東縣一名18歲林姓少年,2016年夥同19歲陳姓少年搶劫加油站得手1萬元,1個月後被警方逮捕。屏東地方法院12月底審理此案,判處林姓少年8年4個月、陳姓少年7年10個月,判決一出讓網友傻眼,驚呼『酒駕殺人都沒這麼重!』……」以上分別為107年1月8日TVBS網頁新聞的標題及節錄內容(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848904)。難道搶個加油站而已,真的有這麼嚴重嗎?讓我們來分析一下法院究竟是如何判決的吧。
一、乙○○、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晚間某時,在高雄市某處共同謀議以竊取他人車牌後換裝之方式掩飾其等後續強盜犯行後,推由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找尋行竊目標,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乙○○於民國105年8月16日凌晨0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凱旋路某停車格處,持其所有且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威脅之T型螺絲起子1把,竊取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1面(業經發還丙○○)得手後,因恰巧有其他車輛經過而逃離現場。
(二)乙○○因未能成功竊得2面車牌,另於同日凌晨0時5分許,基於前揭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在高雄市○○區○○○路○○○○○○○號217711號之停車格處,持前揭T型螺絲起子1把,竊取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其中1面業經發還戊○○)得手後,返回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住處旁之停車場,丁○○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於該停車場與乙○○會合。
二、乙○○、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強盜之犯意聯絡,由乙○○於前揭停車場內將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換裝至本案車輛後,再由丁○○駕駛該車搭載乙○○,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東急百貨」購買口罩1個供丁○○配戴以遮掩面容,並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丁○○駕駛本案車輛搭載乙○○,於105年8月16日凌晨3時1分許,前往屏東縣○○鄉○○路00號之「統一速邁樂加油站」,乙○○持其所有,外觀上難以分辨為真假槍枝,且質地堅硬,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瓦斯鎮暴槍1枝(經鑑定無殺傷力)下車,丁○○則駕駛本案車輛在旁等候。乙○○下車後,即以上開手槍直指加油站員工庚○○,並恫稱:「把錢交出來」等語,而以此脅迫方式,至使庚○○因無法辨識該槍枝之真假,恐乙○○對之開槍而不能抗拒,將現金新臺幣(下同)2,724元交予乙○○,乙○○得手後旋即上車,由丁○○駕車接應而逃離現場。
(二)丁○○駕駛本案車輛搭載乙○○,於同日凌晨3時6分許,駕駛本案車輛前往屏東縣○○鄉○○路000號之「百達加油站」,由乙○○持上開槍枝下車,丁○○則駕駛本案車輛在旁等候。乙○○下車後,即以上開手槍直指加油站員工己○○,並以臺語恫稱:「把錢交出來」等語,而以此脅迫方式,至使己○○因無法辨識該槍枝之真假,恐乙○○對之開槍而不能抗拒,將現金9,897元交予乙○○,乙○○得手後旋即上車,由丁○○駕車接應而逃離現場。
三、乙○○、丁○○均明知自己並無支付加油款項之意願,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謀議向加油站員工詐取柴油後,於同日凌晨3時8分許,由丁○○駕駛本案車輛至屏東縣○○鄉○○路00號之「一陽加油站」,並向加油站員工甲○○佯稱欲加滿柴油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誤信其等有付款之意願,遂將價值741元之柴油加入本案車輛之油箱內而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柴油,得手後旋由丁○○駕車離去。
針對上面的犯罪事實,法院也逐一認定他們所構成的罪名,為了方便對照,筆者將此部分的判決內容整理為下列表格: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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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被告共同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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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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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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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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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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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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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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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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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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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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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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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這兩個被告共同犯了「2個」攜帶兇器竊盜罪、「2個」攜帶兇器強盜罪及「1個」詐欺取財罪,一共5個罪。其中,攜帶凶器竊盜罪,依據刑法第321條規定,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攜帶兇器強盜,按刑法第330條規定則屬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最後,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詐欺取財罪,可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為了讓大家可以瞭解這些規定的全文,筆者也將相關規定節錄如下: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討論至此,讓我們來擴充一下上面的表格: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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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被告共同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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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量刑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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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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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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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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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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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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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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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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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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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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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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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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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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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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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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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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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針對這兩個被告共同犯下的「5個」罪,各自量處的刑度,則如下表所示。而且,法院並指出如果這兩位被告願意就不可以易科罰金的部分(即1至4的罪名)一起去執行的話,被告乙○○的部分只需執行8年4月,被告丁○○則為7年10月:
犯罪事實
|
這兩個被告共同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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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量刑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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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乙○○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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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丁○○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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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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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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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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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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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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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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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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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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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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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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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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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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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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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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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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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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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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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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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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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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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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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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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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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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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大家認為法院的量刑究竟算輕還是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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