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自己接觸到的民眾,大都無法了解或是掌握判決書的內容,在討論判決書的內容時,往往有無法對焦,甚至是雞同鴨講的狀況,因此,希望藉著簡短的篇幅,來說明或介紹民事判決書的閱讀。
在正文開始前,要先強調的是,這系列文章的目的,僅在於向一般民眾說明或介紹民事判決書可以如何掌握,因此過於技術性或瑣碎的實務運作,以及不必要的法律用語或概念,將會予以捨棄,以降低閱讀上的門檻。
為了說明上的方便,我們把第一審的民事判決,劃分為13個部分,分別用①~⑬的符號來表示:
①判決書的抬頭
決書的抬頭會標明此為何一地區法院的民事判決,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判決」。
②判決書的案號
判決書的案號位於判決書抬頭的右下角,標明案號的作用在於說明此判決書是針對何一具體案件所作成,它的寫法通常為「○○○年度○○○○字第○○○○○○○號」。
③當事人欄
當事人欄位是來用記載此一案號的原告為何人,被告又為何人,各別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若為律師,則會在姓名後方載明○○○律師),甚至有無訴訟代理人又再委任複代理人等等資訊。
④案由欄
案由欄記載的主要內容包含,這個案件的原告或被告是因為什麼事情而尋求法院的判決,以及法院在什麼時候言詞辯論終結。
⑤判決主文
判決主文,也就是判決的結論,用來說明這個案件究竟誰勝誰負。通常包含:勝敗、假執行(註1)及裁判費的負擔。
⑥事實及理由欄
大多包含下列⑦到⑫的內容。
⑦雙方當事人爭執要旨
這個部分中,判決會整理原告主張及被告抗辯的「要旨」,因為只是「要旨」所以不一定會將原告或被告所寫的書狀、開庭筆錄記載的內容「全部」騰上去,千萬不要因此誤會法院是有所疏漏。
原告主張的要旨,通常包含「事實概要(與後面法律上依據有關的事實)」、「法律上的依據(也就是依據那個法條來請求法院判決)」及「請求法院應該如何判決」三個部分。
被告的抗辯要旨,大多整理為「答辯事實」及「請求法院應該為如何判決」等內容。
⑧雙方當事人不爭執事項
這部分是用來記載案件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都不爭執的內容有哪些。通常會記錄在此部分的,大多是與判決基礎有關的內容。
⑨得心證的理由
此部分通常會先交代,影響這個案件勝敗的關鍵問題究竟為何,接著再針對這些問題各別說明理由。
判決的理由一般來說是採「正反合」的寫作方式居多,「正」指的是支持「判決主文」的「法律上、事實上及證據上理由」,「反」則是對於當事人有利但法院所不採納的理由。「合」即為結論
此部分可以說是整個判決書的重點,受到敗訴判決的一方對於判決提起上訴時,乃在於說服上級法院原來的判決有何錯誤,而錯誤的來源可能為「正」的論述,也有可能發生在「反」的內容,當然,亦不排除「合」與「正」、「反」內容互相矛盾的情形。
⑩假執行說明
判決中尚會交代,是否准予原告假執行、若為准許有無提供擔保的問題,被告能否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等事項。
⑪針對當事人其餘攻擊禦方法及所舉未採納證據未一一論述的說明
這部分通常是很制式的文字,例如「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等字句。
⑫訴訟費用的負擔
判決書中會有個部分交代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以及法律上的依據為何。
⑬其他
判決書還會記載判決的時間、法官的姓名、做成正本的時間、救濟方式的說明及書記官的姓名等事項。
以上,大概就是第一審民事判決書中常見的內容。
註1:假執行,是一種機制,在於讓判決確定前可以預先達到與確定判決相同內容的制度,或許可以把它理解為「暫時先予執行」。譬如,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應該付給原告新台幣10萬元,在這個判決還沒有確定之前,是無法據以作為向被告強制執行的依據,這時候,如果法院有做成假執行的宣告,原告就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先持此一判決透過強制執行的程序要求被告給付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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