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知多少(一)

員工:「老闆,公司廁所太滑,昨天我上廁所滑倒尾錐裂開,我因為職業災害要請假!」
老闆:「賣鬧啊,上個廁所都能上到尾錐裂開,明明是自己不注意,還敢說是職業災害,趕緊回去工作吧!」
相信看完這一系列職業災害的介紹後,孰是孰非,應該能夠了然於胸。




職業災害是什麼

關於職業災害的概念,最常為人提及的莫過於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亦即「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依照這樣的規定,職業災害是指發生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的結果,且此的結果是因為下列三種情況之一所導致:⑴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⑵作業活動。⑶其他職業上原因而引起。

職業災害發生後,遭遇受職業災害的人可能得請領勞工保險給付、要求雇主的補償、甚至向雇主(或雇主以外的人)請求損害賠償。以下我們先就勞工保險給付的部分來做介紹。

勞保局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

勞保局對於職業災害的審定,主要是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辦理,因內容較多,以下我們擇其要者僅來介紹:

  • 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勞工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 勞工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勞工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勞工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勞工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勞工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勞工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下則被認為不屬於職業災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職業災害發生後,勞工保險給付的範圍則包含


  •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34Ⅰ、36):
勞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至於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則按該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 醫療給付(勞工保險條例394243):
醫療給付分為門診及住院診療。
門診給付範圍包含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但以上費用需由勞工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則有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藥劑或治療材料、處置、手術或治療、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半數、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又上述除膳食費用外,由勞工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 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5455):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如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且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 喪葬津貼(勞工保險條例63):
勞工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支出殯葬費之人,得按該名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請求一次發給五個月之喪葬津貼。

  • 遺族津貼(勞工保險條例6465):
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者,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按該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遺屬津貼。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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