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珠的爸爸阿輝與小珠的媽媽阿月離婚後,另與阿金結婚,並與阿金另外生下了小杉、小成跟小姿。阿輝在104年8月12日死亡,因為小珠、小杉、小成跟小姿都是阿輝的小孩,本應可繼承阿輝的遺產,但因為小杉、小成跟小姿皆不願意讓小珠參與阿輝遺產的分配,因此小珠在106年1月1日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
訴訟的過程中,阿金、小杉、小成跟小姿表示,小珠並不是阿輝的小孩,因為阿輝在世的時候,都沒有向他們提過有小珠這個孩子,而且小珠也未曾探望或扶養過阿輝,所以小珠顯然不是阿輝的繼承人,不可以繼承阿輝的遺產。
小珠對於阿金、小杉、小成跟小姿前面的說法,則認為他的戶籍謄本上面已經明確記載生父是阿輝,而且他在媽媽的肚子裡至出生為止,都是阿輝與阿月的婚姻關係存續中,縱然阿輝與阿月離婚後,他沒有再與阿輝來往,但也不會影響他是阿輝女兒的事實。
問題的癥結點
由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的知道,阿金、小杉、小成跟小姿不願意讓小珠參與遺產分配的理由在於,他們認為小珠並不是阿輝的小孩,所以不能繼承遺產。因此,他們爭議的癥結點主要在於小珠是否為阿輝繼承人的判斷。
誰是繼承人
我們的民法第1138條對於誰是繼承人這件事,已明確規定有五種,分別是: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其中,除了配偶以外,後面四種則有順序先後的問題。舉例來說,小明過世時,原則上他的太太是繼承人,除此之外,若他有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他的父母就不是繼承人。若無小孩,接著才是看小明的父母是否存在,是否為繼承人。為了方便理解,製作下表供大家參考。
表1:
無順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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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順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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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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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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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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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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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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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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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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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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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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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珠的故事中,阿金、小杉、小成跟小姿的質疑是,小珠很有可能不是阿輝生的,但問題在於我們的民法中有個規定是「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1063條第1項),依照此規定,當媽媽懷孕的時間落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這時候就會「推定」將來出生後的小孩是媽媽與爸爸的婚生子女,而且由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個規定也「推定」了「生父」就是與媽媽有婚姻關係之「配偶」。
看到這裡,可能會納悶,是生父就是生父,不是生父就不是生父,哪用得著推定「不是生父的人」為「生父」呢?這個問題,是源自於立法時考量「生父」與「子女」間之關係比較不容易判斷,因為「子女」與「生母」間有分娩的事實可以證明血緣,但「子女」與「生父」之間,則無分娩的事實,因此用法律推定的方式,來對「生父」與「子女」間的關係做規定,將比較容易判斷。
問題來了,倘若此一被推定為「生父」的人,與子女間並無事實上的血緣關係又該如何處理?就此,民法認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1063條第2項),也就是「夫」、「妻」或「小孩」若認為這個法律上的「推定」是有錯誤的,皆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來推翻這個錯誤的推定。而且,為了避免法律關係久懸不定,民法也對於上面這種訴訟的提起(下稱否認子女之訴),設有時間的限制。亦即,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第1063條第3項)。
關於「否認子女之訴」除了上面的說明外,家事事件法的規定也值得我們一併注意。家事事件法中,對於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人,除了前面提到的「夫」、「妻」或「小孩」外,更規定了「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第64條第1項),當然,為了求取法律關係的安定及訴訟經濟,家事事件法也限制上面這種由繼承權權被侵害之人提起的否認子女之訴「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第64條第2項)。
到這裡,我們做個簡單的整理,因為民法對於「婚生子女」及「生父」做有推定的規定,倘若這樣的「推定」與事實上的血緣關係不符時,「夫」、「妻」、「小孩」或「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可以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來加以救濟。
回到小珠的故事中來看,在小珠提起的訴訟中,法院認為依照戶籍謄本記載,小珠自媽媽的肚子裡迄出生為止,都在阿輝與阿珠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因而小珠受到婚生推定之保障,屬於阿輝的婚生子女,阿輝也是小珠的生父。此外,阿輝、阿月或小珠都未曾依民法規定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而且阿輝死亡後到小珠提起這個訴訟為止,也已經超過1年,阿金、小杉、小成跟小姿更未曾依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所以,小珠仍然是阿輝的繼承人,可以繼承阿輝的遺產。
結論
繼承人的資格及婚生子女推定所衍生的爭議,在實務上並非少數,希望藉由這則小珠的故事,讓大家對於這兩個概念有初步的認識,說不定哪天就有機會幫助周遭的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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