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紙黑字才算契約的想法,可說是大多數人的認知,但這個觀點並不是完全正確,更嚴格的來說,應該是不正確的程度大於正確許多,以下讓我們用最精簡的篇幅來澄清一下。
日常生活中較常接觸到的契約,諸如買賣、租賃、贈與等,在我們的民法「原則上」只要求當事人(註1)對於構成契約的重要內容達成一致即可,並不以書立字據為必要(註2),這樣的觀點可以在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的規定來應證。此類不需特定方式即可成立的契約,用比較嚇人的專業術語來說,就叫「不要式契約」或「諾成契約」。
舉例而言,當我們去買便當時,只要對於「雞腿便當」賣「80元」這兩個買賣契約重要的內容與便當店老闆達成合意,亦即,我們願意以「80元」跟老闆買「雞腿便當」,老闆也願意將「雞腿便當」以「80元」賣給我們,這時候法律上即認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並不會因為沒有書立契據而受影響。
既然契約的成立不以書立字據為原則,那麼為何重要的交易中,都會特別簽署書面文件呢?理由無他,在於保留「證據」。試想,既然買賣、租賃等契約原則上僅需當事人就構成契約的重要內容達成一致即可,那如果當事人就契約的內容發生爭議,一人說一種版本,此時要如何釐清孰是孰非呢?最簡單的方式即是雙方簽名蓋章所寫下的書面文件。但是,證明的方式也不以此為限,例如雙方磋商成立時,在場見聞的第三人即可作為證人。然而,人的記憶有限,誰也無法擔保當時在場的證人,在5年、10年後仍可完整記憶當時情節。所以,書面文件也成為最不容易受時間因素影響的舉證方式。
說了這麼多,讓我們來做個結論吧:
第一,日常生活中較常接觸到的買賣、租賃、贈與等契約,只需當事人對於其重要內容達成一致即可,並不以書立字據方式為必要。
第二,若就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時,書面文件乃是最為簡單且最不容易受時間因素影響的證據
補充一點,既然書面文件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那麼請務必字句斟酌,看清楚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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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這裡所稱的當事人是指滿20歲的成年人,而且沒有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受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註2:有原則當然有「例外」,例外的部分,在我們的民法或是其他的法律中,均有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即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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